市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市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是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抓实、抓具体、抓出成效的关键。为充分发挥市级行业党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广泛、深入、持续开展,根据财政部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有关精神,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抓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和工作重点,通过综合考评与单项考评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记录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既注重综合考核,又加强平时考核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的专项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主要按下列四个因素进行,并对受到表扬和批评的事项予以统筹考虑:
(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及时成立指导(领导)机构、制发实施意见(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建立联系点、考核评价、经常性督查制度等。
(二)活动推进情况。主要包括及时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适时召开座谈会、交流会、推进会,适时组织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注重典型引路、加强宣传引导,因地制宜、因所制宜、因时制宜自主开展特色鲜明的主题活动等。
(三)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价制度、活动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行业党建工作保障制度、行业党组织基本工作制度等长效机制建设。
(四)工作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形成比学赶帮超的生动局面,活动受到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的欢迎,在推动行业科学发展上有新进展、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和内外和谐上有新气象、服务客户和社会上有新进步、加强基层党建上有新突破等。
第六条 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按第五条所列四个因素加权加总得出。其中,组织领导占20%、活动推进占30%、机制建设占20%、工作成效占30%。
具体考评内容见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价明细表。
第七条 市级行业党组织建立大事记,每个季度上报一次,重大活动应编发简报,有关文件、简报等应及时上报。
第八条 各市级行业党组织上报的信息、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如有不实的,酌情扣减相应得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各市级行业上报信息,由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根据考评内容综合评定,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将公开通报,并作为对市级行业党组织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以及拨付行业党建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创先争优活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得力的,将及时提出批评,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